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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財政部主管金融機構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應經許可或禁止之事項項目表

會議日期 93 年 04 月 14 日

要旨

財政部主管金融機構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應經許可或禁止之事項項目表

主旨

財政部主管金融機構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應經許可或禁止之事項項目表

法規內容

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財政部台財融(一)字第 0938010577 號公告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三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0200 058390 號公告停止適用┌───────┬───────────┬───┬───┬──┐│行 業 別│商 業 行 為 項 目│許可類│禁止類│備註│├───────┼───────────┼───┼───┼──┤│金融控股公司、│參加融業務有關之研討、│ ˇ │ │ ││銀行、信託投資│研習活動 │ │ │ ││公司、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派員參加與金融業務有關│ ˇ │ │ ││司、信用卡機構│之教育訓練事宜 │ │ │ ││ ├───────────┼───┼───┼──┤│ │其他與金融相關之特殊事│ ˇ │ │ ││ │項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 │ │ │└───────┴───────────┴───┴───┴──┘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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