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會 100 年 3 月 10 日金管銀法字第 1001000062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檢送上開函文乙份,請 查照轉知所屬會員機構。
要旨
本會 100 年 3 月 10 日金管銀法字第 1001000062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檢送上開函文乙份,請 查照轉知所屬會員機構。
主旨
本會 100 年 3 月 10 日金管銀法字第 1001000062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檢送上開函文乙份,請 查照轉知所屬會員機構。
法規內容
說明:「臺灣地區銀行辦理人民幣業務規定」業於 100 年 7 月 21 日由本會及中央銀行以金管銀法字第 10000230700 號、台央外柒字第 1000033113 號令發布,爰廢止旨揭函文。
正 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張○蓮)副 本:
中央銀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均含附件)(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0.03.10 金管銀法字第 10010000620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