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1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臺灣地區銀行於 100 年 9 月 7 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修正發布後,相關申請案之作業程序,請查照轉知會員機構。

會議日期 100 年 11 月 09 日

要旨

關於臺灣地區銀行於 100 年 9 月 7 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修正發布後,相關申請案之作業程序,請查照轉知會員機構。

主旨

關於臺灣地區銀行於 100 年 9 月 7 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修正發布後,相關申請案之作業程序,請查照轉知會員機構。

法規內容

說明:一、旨揭辦法修正後,臺灣地區銀行除依「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應注意事項」規定或個別銀行前因受個案否准之業務項目,須另向本會申請許可辦理外,餘修法新增之業務項目,無須再向本會申請許可,即可辦理。

二、臺灣地區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 或第三地區分支機構經本會核准辦理人民幣業務者,其業務範圍依「臺灣地區銀行辦理人民幣業務規定」第三點規定辦理,無須另經本會許可。另為簡化銀行之申請作業,銀行可彙整擬辦理人民幣業務之第三地區分支機構及 OBU,同時一次向本會申請辦理人民幣業務。惟後續增設之第三地區分支機構未在該次申請之範圍者,如擬辦理人民幣業務,須於設立後再向本會申請許可。

正 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張○蓮)副 本:

中央銀行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關於臺灣地區銀行於 100 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