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會 100 年 3 月 31 日金管銀法字第 0990046505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檢送上開函文乙份,請 查照轉知所屬會員機構。
要旨
本會 100 年 3 月 31 日金管銀法字第 0990046505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檢送上開函文乙份,請 查照轉知所屬會員機構。
主旨
本會 100 年 3 月 31 日金管銀法字第 0990046505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檢送上開函文乙份,請 查照轉知所屬會員機構。
法規內容
說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 11 條及第13 條規定業於 100 年 9 月 7 日修正發布,有關銀行辦理同業往來進口融資墊款業務,回歸依一般性業務規定辦理,爰旨揭函文停止適用。
正 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張○蓮)副 本:
中央銀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0.03.31 金管銀法字第 09900465050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