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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進出入臺灣地區限額規定」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會議日期 101 年 12 月 19 日

要旨

修正「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進出入臺灣地區限額規定」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

修正「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進出入臺灣地區限額規定」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內容

修正「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進出入臺灣地區限額規定」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進出入臺灣地區限額規定」第二點附 件: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進出入臺灣地區限額規定第二點修正條文

二、金融機構辦理人民幣業務,向境外拋補人民幣現鈔之金額,不受前點所定限額之限制。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06.27 金管銀(一)字第 09710002010 號令修正)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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