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進出入臺灣地區限額規定」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要旨
修正「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進出入臺灣地區限額規定」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
修正「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進出入臺灣地區限額規定」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內容
修正「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進出入臺灣地區限額規定」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進出入臺灣地區限額規定」第二點附 件: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進出入臺灣地區限額規定第二點修正條文
二、金融機構辦理人民幣業務,向境外拋補人民幣現鈔之金額,不受前點所定限額之限制。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06.27 金管銀(一)字第 09710002010 號令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