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195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釋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十四條之除外規定

會議日期 101 年 12 月 19 日

要旨

釋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十四條之除外規定

主旨

釋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十四條之除外規定

法規內容

釋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十四條之除外規定如下:

在臺灣地區辦理大陸地區發行貨幣之清算機構開辦清算服務日起,經中央銀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之業務,得使用大陸地區發行之貨幣。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釋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