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財政部 93 年 4 月 14 日台財融(一)字第 0938010577 號公告及第 0931000261 號函,停止適用。請查照轉知所屬會員機構。
要旨
財政部 93 年 4 月 14 日台財融(一)字第 0938010577 號公告及第 0931000261 號函,停止適用。請查照轉知所屬會員機構。
主旨
財政部 93 年 4 月 14 日台財融(一)字第 0938010577 號公告及第 0931000261 號函,停止適用。請查照轉知所屬會員機構。
法規內容
說明:一、「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應經許可或禁止之事項公告項目表」,業經經濟部 102 年 3 月 1 日經商字第 10200516900 號公告修正,檢送經濟部 102 年 3 月 1 日經商字第 10200516903 號函及附件影本各一份。
二、依上開修正後之公告項目表,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及信用卡機構派員赴大陸地區參加金融業務有關研討、研習活動及參加與金融業務有關之教育訓練事宜等商業行為,已非屬許可類項目,爰旨揭函文不再適用。
正 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劉○城)、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沈○龍)、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剛)、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吳○慶)副 本:
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國際業務處、銀行局(原財政部 93.04.14 台財融(一)字第 0938010577 號公告停止適用)(原財政部 93.04.14 台財融(一)字第 0931000261 號函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