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會 98 年 9 月 18 日金管銀法字第 0981000494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轉知會員機構。
要旨
本會 98 年 9 月 18 日金管銀法字第 0981000494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轉知會員機構。
主旨
本會 98 年 9 月 18 日金管銀法字第 0981000494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轉知會員機構。
法規內容
說明:金融機構受理大陸地區人民、法人之開戶審核作業及帳戶管理,應依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之「金融機構開戶作業審核程序暨異常帳戶風險控管之作業範本」及「銀行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不再另訂補充規定,爰旨揭函文停止適用。
正 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劉○城;併請轉知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剛)副 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