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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報「金融機構辦理警示帳戶聯防機制作業程序」乙案,准予備查

會議日期 95 年 08 月 23 日

要旨

函報「金融機構辦理警示帳戶聯防機制作業程序」乙案,准予備查

主旨

函報「金融機構辦理警示帳戶聯防機制作業程序」乙案,准予備查

法規內容

主 旨:貴公會函報「金融機構辦理警示帳戶聯防機制作業程序」乙案,准予備查,並自 95 年 11 月 1 日起實施,請 查照轉知各金融機構,即行修訂相關作業規範,並請加強對客戶之宣導及行員之教育訓練。

說 明:一、依據 貴公會 95.08.07 全一字第 2509 號函辦理。

二、貴會鑑於實施本機制須考慮修改電腦程式及內部作業規範、員工教育訓練及對客戶之宣導等配套措施,建議自本會備查後二個月實施,爰本案實施日期訂為 95 年 11 月 1 日。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全國聯合社副 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交通部、內政部附 件:金融機構辦理警示帳戶聯防機制作業程序壹、訂定依據及目的:

一、本作業程序係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之「銀行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四項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7 月 26 日金管銀(一)字第 09510003090 號函訂定。

二、本作業程序主要規範存款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所衍生之聯防機制及存款帳戶經民眾通知疑為犯罪行為人使用所衍生之聯防機制之相關通報作業,內容包含通報流程、通報範圍、通報方式及所需具備之文件等,俾供相關單位依循辦理。金融機構在接獲「檢警調通報設定警示帳戶」或「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時,經查詢帳戶內之詐騙款項已遭歹徒轉出至其他金融機構帳戶時,應立即啟動聯防機制,通報該受款之金融機構,以協助檢警調阻斷詐騙資金之流出,遏止不法。

貳、金融機構辦理警示帳戶聯防機制作業程序:

一、存款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衍生之聯防機制:

(一)警示帳戶所屬金融機構(即受款行)之通報窗口接獲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以下簡稱檢警調單位)開具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以下簡稱簡便格式表)或相關通報公文等傳真文件通報警示帳戶時,除確認通報來源並依前述文件設定警示帳戶外,亦須查閱該警示帳戶內被通報之詐騙款項是否已轉出至其他金融機構;如款項已轉出,應立即填寫「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以下簡稱通報單)傳真通知下一受款行之通報窗口。如款項已轉出至多家受款行,則須分別填寫「通報單」傳真通知各受款行。

(二)受款之金融機構通報窗口(或謂下一轉入行之通報窗口)在接獲前一受款行傳真之「通報單」,應立即查詢受款帳戶之交易,如款項已遭轉出,則接續填寫前一受款行傳真之「通報單」,將轉出資料傳真通報下一受款行及之通報窗口。如款項已轉出至多家受款行,則須影印前一受款行傳真之「通報單」並分別接續填寫,再傳真通知各受款行之通報窗口。如款項已遭提領,則須將通報單傳真回報檢警調單位。

(三)受款之金融機構通報窗口(或謂下一轉入行之通報窗口)在接獲前一受款行傳真之「通報單」,並應依「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對該帳戶交易進行審慎查證,如查證受款帳戶確有犯罪事實者,則就被通報之受款金額做圈存或止扣;如帳戶餘額小於被通報之受款金額,則圈存帳戶目前餘額。

(四)於圈存或止扣後,如接獲「檢警調單位回報受款行設定警示帳戶通報聯」通知該受款帳戶須列為警示帳戶,則改設定為警示帳戶。

二、存款帳戶經民眾通知,疑為犯罪行為人使用衍生之聯防機制:

(一)受詐騙民眾於金融機構營業時間中,親自至任何一家金融機構櫃檯告知遭受詐騙時:

1.金融機構櫃檯人員於確認民眾身分、匯款或轉帳單據及瞭解民眾被詐騙事由後,請民眾填寫「切結書」並撥打 165 報案電話。

2.金融機構憑切結書及匯款轉帳相關單據填寫「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再將此通報單及切結書傳真至受款行之通報窗口。

3.警察機關須於 2 小時內派員到金融機構受理民眾報案完畢並傳真「簡便格式表」至受款行之通報窗口。

(二)受款行之通報窗口

1.憑金融機構傳真之「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及「切結書」,確認通報來源。

2.立即查詢受款帳戶之交易,如款項已遭轉出,則將款項轉出資料填寫於「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以下簡稱通報單),傳真通報下一受款行之通報窗口。如款項已轉出至多家受款行,則須分別填寫「通報單」傳真通知各受款行之通報窗口。

3.如款項已遭全數提領,則立即填寫「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下聯之受款行通報窗口之處理情形並傳真回報給受理報案之警察機關。

4.受款行於接獲金融機構傳真之「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及「切結書」時,並應依「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對該受款帳戶交易進行審慎查證,如經查證確有不法情事者,則就被通報之受款金額做圈存或止扣;如帳戶餘額已小於被通報之受款金額,則圈存帳戶目前餘額。

5.俟接獲警察機關傳真之「簡便格式表」或「檢警調單位回報受款行設定警示帳戶通報聯」通知須列為警示帳戶,始改設定為警示帳戶。

(三)後續受款行之通報窗口

1.憑前一受款行傳真之「通報單」,確認通報來源。

2.立即查詢受款帳戶之交易,如款項已遭轉出,則接續填寫前一受款行傳真之「通報單」,將款項轉出資料傳真通報下一受款行之通報窗口。如款項已轉出至多家受款行,則須影印前一受款行傳真之「通報單」並分別接續填寫,再傳真通知各受款行之通報窗口。

3.如款項已遭全數提領(即最後一家受款行),則將處理情形填寫於原「通報單」並傳真回報給受理報案之警察機關。

4.受款行於接獲前一受款行傳真之「通報單」,並應依「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對該受款帳戶交易進行審慎查證,如經查證確有不法情事者,則就被通報之受款金額做圈存或止扣;如帳戶餘額已小於被通報之受款金額,則圈存帳戶目前餘額。

5.俟接獲警察機關回傳之「檢警調單位回報受款行設定警示帳戶通報聯」通知須列為警示帳戶,始改設定為警示帳戶。

(四)倘協助受詐騙民眾辦理通報之金融機構本身即為受款行,其後續作業程序比照前項(二)之 2、3 、4 、5 點辦理。

參、上述「圈存或止扣」款項,自圈存或止扣時點起算,超過 24 小時後,仍未接獲警方之警示帳戶通報,則逕予解除圈存或止扣。惟該帳戶若有疑似不法或異常之情事者,得不予解除,或依據「銀行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為必要之處理。

肆、除警示帳戶外,上述「圈存或止扣」款項,經再審慎查證確無不法或異常之情事者,金融機構可提前解除「圈存或止扣」。

伍、原通報之檢警調單位或受理報案之警察機關經查證後,欲通報受款行之通報窗口設定警示帳戶時,僅須將通報內容填載於「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下聯之「檢警調單位回報受款行設定警示帳戶通報聯」,並傳真至受款行之通報窗口。

陸、金融機構辦理本項作業程序,若在事後經查證,無詐騙事實存在,惟因金融機構依本程序處理因而造成客戶權益受損或因款項被圈存致票據遭退票,金融機構應協助配合向台灣票據交換所申請註銷退票紀錄或協助為其他補救措施。

柒、各金融機構之通報窗口儘可能設於以 24 小時服務之電話客服中心(Call Center) 為原則;倘各金融機構之通報窗口有異動時,應立即通報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俾財金資訊(股)公司隨時更新提供最即時之金融機構通報窗口資料。(通報窗口詳財金公司建置之「警示帳戶通報機制聯絡窗口彙總表」)捌、為配合檢警調機關偵辦與查證之需要,受款行應依相關規定協助提供相關交易資料及錄影帶。

玖、本作業程序未規定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辦理。

拾、本作業程序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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