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財政部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台財融字第八九七三四八五三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要旨
財政部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台財融字第八九七三四八五三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主旨
財政部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台財融字第八九七三四八五三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法規內容
主 旨:財政部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台財融字第八九七三四八五三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說 明:依據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 95 年 7 月 11 日全信聯字第 950529號函建議辦理。
正 本:台北市政府財政局、高雄市政府財政局、基隆市政府、台北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市政府、苗栗縣政府、台中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台南市政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副 本: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原財政部 89.06.16 台財融字第 89734853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