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信用合作社法第 37 條準用銀行法第 49 條規定之信用合作社財務報表公告事宜,請依說明辦理
要旨
有關信用合作社法第 37 條準用銀行法第 49 條規定之信用合作社財務報表公告事宜,請依說明辦理
主旨
有關信用合作社法第 37 條準用銀行法第 49 條規定之信用合作社財務報表公告事宜,請依說明辦理
法規內容
主 旨:有關信用合作社法第 37 條準用銀行法第 49 條規定之信用合作社財務報 表公告事宜,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轉知。說 明:一、請督導信用合作社依「信用合作社統一會計制度」附件二會計報告之 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社員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格式公告旨揭財 務報表,並應於信用合作社網站揭露。 二、上揭統一會計制度財務報表格式如有修正,應依最新發布之格式辦理 旨揭公告事宜。 三、財政部 91 年 1 月 21 日台財融(三)字第 0913000005 號函自即 日起停止適用。正 本:臺北市政府財政局、高雄市政府財政局、基隆市政府、臺北縣政府、宜蘭 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市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市政府、彰化縣政 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副 本: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合 作金庫商業銀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原財政部 91.01.21 台財融(三)字第 0913000005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 適用)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11.18 金管銀合字第 1033000 3740 號函自 104.01.01 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