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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6.03.27 金管銀(一)字第 09610000350 號令第一點規定相關適用疑義

會議日期 99 年 12 月 20 日

要旨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6.03.27 金管銀(一)字第 09610000350 號令第一點規定相關適用疑義

主旨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6.03.27 金管銀(一)字第 09610000350 號令第一點規定相關適用疑義

法規內容

主 旨:關於本會 96 年 3 月 27 日金管銀(一)字第 09610000350 號令第一點規定相關適用疑義函釋如說明二,請 查照轉知會員機構。

說 明:一、本會於 99 年 11 月 26 日召開「研商本會 96 年 3 月 27 日金管銀(一)字第 09610000350 號令第一點有關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五條概括授權規定範圍修正草案」會議,與會業者就前揭規定提出適用之疑義,本會除於會中說明外,為利相關業者遵循,併請貴會轉知各會員機構。

二、前揭適用疑義說明如下:

(一)銀行業務屬間接金融,與證券業務為直接金融有別,爰旨揭令釋第一點第(一)款所稱「金融同業間」係指「同一業別之金融機構間」,銀行業與證券業、銀行業與保險業或證券業與保險業間係屬「金融異業」。

(二)非屬旨揭令釋第一點第(一)款所稱「金融同業間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依規定提報董事會重度決議時,其提案得採「逐案總額度」方式辦理,決議通過後於總額度內交易之。

(三)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包括雙元貨幣)非屬現金(cash)、現貨(spot)交易,不適用旨揭令釋第一點第(六)款規定之交易。

(四)證券子公司於集中市場交易「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發行之上市(櫃)有價證券,不適用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五條規定。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張○蓮)、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助)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本會銀行局編 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2 年 6 月 25 日金管銀法字第 10210003193 號函,說明二、(一)及二、(三)自民國 102年 6 月 25 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3 月 25 日金管銀法字第 11102704351 號令,自即日停止適用。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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