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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0.02.01 金管銀合字第 10030000220 號函修正

會議日期 97 年 01 月 04 日

要旨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0.02.01 金管銀合字第 10030000220 號函修正

主旨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0.02.01 金管銀合字第 10030000220 號函修正

法規內容

說明:修 正: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0.02.01 金管銀合字第 10030000220 號函修正,並自 100 年 1 月份起適用(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100 年 4 月號 75 頁)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11.18 金管銀合字第 10300313830 號函自 104.01.01 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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