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77
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信用合作社有關組織問題應行改進事項

會議日期 64 年 06 月 30 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財政部(64)台財錢字第 16292 號函訂定

2.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三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三)字第 09730004010 號令發布停止適用

法規內容

一 部分信用合作社設置評議會,多未能發揮積極作用,以不設為宜,請轉告各社參酌辦理。

二 各社經理人員應為專任職,不得兼任其他營業性團體之職務或兼營商業。

三 各社副經理及其以下人員,不得由理事兼任,其已兼任者,得准兼任至理事任期屆滿為止。

四 請繼續督促各社加強實施稽核制度,俾收實效。

五 各種選任人員之選舉,均宜採用無記名票選法。

六 各社應指定專人負責經常辦理動態之調查、登記、整理等事宜,務求社籍之確實與完善。

七 應修改章程規定對於不合資格或二年內無業務關係之社員,得予除名出社,不再保留其社籍,但除名之社員,得准依規定再行申請入社。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信用合作社有關組織問題應行改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