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配合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第三次修訂條文及「信用合作社統一會計制度」部分修正條文自 100 年 1 月 1 日施行,茲規定信用合作社財務報表附註應增加揭露事項如說明,請督導所轄信用合作社遵照辦理,請 查照。
要旨
配合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第三次修訂條文及「信用合作社統一會計制度」部分修正條文自 100 年 1 月 1 日施行,茲規定信用合作社財務報表附註應增加揭露事項如說明,請督導所轄信用合作社遵照辦理,請 查照。
主旨
配合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第三次修訂條文及「信用合作社統一會計制度」部分修正條文自 100 年 1 月 1 日施行,茲規定信用合作社財務報表附註應增加揭露事項如說明,請督導所轄信用合作社遵照辦理,請 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為詳盡表達放款及應收款減損損失評估情形,信用合作社應於財務報表附註揭露事項增列「放款及應收款備抵呆帳評估表」及「放款及應收款備抵呆帳變動表」,其格式如附件一及附件二;另應於「應收帳款明細表」及「貼現及放款明細表」中增列「折溢價調整」欄位,參考格式如附件三及附件四。
二、各信用合作社之財務報表附註,仍請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11.18 金管銀合字第 10330003740 號函自 104.01.01 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