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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信用合作社得否以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名義加入合作社為會員及其準備金之保管及運用疑義一案,請督導所轄各設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會議日期 101 年 01 月 17 日

要旨

關於信用合作社得否以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名義加入合作社為會員及其準備金之保管及運用疑義一案,請督導所轄各設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主旨

關於信用合作社得否以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名義加入合作社為會員及其準備金之保管及運用疑義一案,請督導所轄各設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花蓮縣政府 100 年 10 月 11 日府財務字第 1000178481 號函辦理。

二、信用合作社之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依據信用合作社法第 11 條第 1 項及財政部 71 年 7 月 30 日(71)台財融字第 19764 號函規定,如為非營利法人,得申請加入為社員,惟應符合財政部 84年 4 月 13 日台財融字第 84714782 號函,每一社員認購金額不得超過實收股金總額 5 %之規定。

三、職工退休準備金之提撥、保管、運用及分配方式,得參考「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理」訂定,並應載明於內部規章,該退休基金之本息除支付員工退休金及離職金外,不得以其他名義挪借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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