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 10 條,訂定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相關資訊應揭露事項,自即日生效
要旨
依據「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 10 條,訂定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相關資訊應揭露事項,自即日生效
主旨
依據「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 10 條,訂定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相關資訊應揭露事項,自即日生效
法規內容
依據「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信用合 作社資本適足性相關資訊應揭露事項如下: 一、各信用合作社應於網站設置「資本適足性與風險管理專區」,揭露下 列資訊(揭露表格詳附件,表一至表九): (一)定性資訊:應揭露信用風險、作業風險及市場風險之風險管理制度 說明。 (二)定量資訊: 1.資本適足率及資本結構。 2.信用風險暴險額與加權風險性資產額。 3.作業風險應計提資本。 4.市場風險應計提資本。 5.資產證券化暴險額與應計提資本。 二、信用合作社應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及每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 內上網揭露。其中定性資訊除於年度中有重大變動應即時更新者外, 應每年更新一次;定量資訊應於會計師完成複核後,每半年更新一次 。 三、信用合作社第一次應於一百零二年四月底前揭露一百零一年底之上開 資訊,其所揭露定性及定量資訊應至少保留一年。 四、本令自即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