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相關資訊應揭露事項」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7 日以金管銀合字第 10130003450 號令訂定發布,茲檢送發布令 1 份,請查照轉知,並督導所轄信用合作社依說明辦理。
要旨
「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相關資訊應揭露事項」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7 日以金管銀合字第 10130003450 號令訂定發布,茲檢送發布令 1 份,請查照轉知,並督導所轄信用合作社依說明辦理。
主旨
「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相關資訊應揭露事項」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7 日以金管銀合字第 10130003450 號令訂定發布,茲檢送發布令 1 份,請查照轉知,並督導所轄信用合作社依說明辦理。
法規內容
說明:一、本會為遵循巴塞爾資本協定第三支柱市場紀律原則及依據「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第 10 條規定,訂定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相關資訊應揭露事項。
二、有關信用合作社 BaselⅡ 之計算方法,本會業已辦理多次教育宣導及試算作業,並經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協助輔導,應可順利執行。為確保信用合作社計算資本適足率之正確性及檢討信用合作社實施 BaselⅡ 之成效,仍請督導所轄信用合作社於 102 年 6 月底前函報依本辦法計算資本適足率之專案查核報告(基準日:101 年 12 月31 日) ,查核報告內容應說明重要查核項目、查核結果及尚待改善事項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