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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開發行銀行、票券金融公司及金融控股公司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採公允價值模式之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規定

會議日期 103 年 02 月 19 日

要旨

公開發行銀行、票券金融公司及金融控股公司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採公允價值模式之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規定

主旨

公開發行銀行、票券金融公司及金融控股公司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採公允價值模式之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規定

法規內容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為維持財務結構之健全與穩定,公開發行銀行、票券金融公司及金融 控股公司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依「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十條、「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條及「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四條規定採公允價值模式者, 應就採公允價值模式產生之保留盈餘增加數,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 餘公積。嗣後因投資性不動產公允價值降低或處分投資性不動產時, 得就原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比例予以迴轉。 三、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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