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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本國銀行、票券金融公司及金融控股公司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採公允價值模式之會計政策變動及特別盈餘公積提列事宜,請查照轉知所屬會員機構。

會議日期 103 年 02 月 19 日

要旨

關於本國銀行、票券金融公司及金融控股公司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採公允價值模式之會計政策變動及特別盈餘公積提列事宜,請查照轉知所屬會員機構。

主旨

關於本國銀行、票券金融公司及金融控股公司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採公允價值模式之會計政策變動及特別盈餘公積提列事宜,請查照轉知所屬會員機構。

法規內容

說明:一、本會業於 103 年 1 月 9 日以金管銀法字第 10200362920 號令修正發布「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本國銀行、票券金融公司及金融控股公司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得採公允價值模式。

二、本國銀行、票券金融公司及金融控股公司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於103 年度採公允價值模式者,毋須依「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六條、「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六條及「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六條規定申請本會核准。惟仍應洽請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意見、提報董事會通過及公告,並檢具相關資料報本會備查。至於 103 年度後始採公允價值模式衡量或其他會計政策變動,仍應依上開規定,申請本會核准。

三、有關本國銀行、票券金融公司及金融控股公司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採公允價值模式之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規範,本會業於 103 年 2 月19 日以金管銀法字第 10310000140 號令發布,檢送發布令一份。

四、非屬公開發行之銀行及票券金融公司,亦應參照上述規定辦理。

正 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珠)、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吳○慶)副 本: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德)、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本會銀行局(均含附件)附 件: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中華民國 103 年 2 月 19 日金管銀法字第 10310000140 號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為維持財務結構之健全與穩定,公開發行銀行、票券金融公司及金融控股公司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依「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條、「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條及「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四條規定採公允價值模式者,應就採公允價值模式產生之保留盈餘增加數,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嗣後因投資性不動產公允價值降低或處分投資性不動產時,得就原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比例予以迴轉。

三、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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