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信用合作社採行新巴塞爾資本協定簡易標準法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說明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財政部(87)台財融字第 87756292 號函訂頒
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財政部台財融(三)字第 0928011772 號令修正發布填報表格1-A、1-B、1-D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三十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合字第 10130001071 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 2 點(原名稱:信用合作社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說明)
法規內容
第一部分 自有資本(編 註:因條文排版無法呈現相關圖表,詳閱相關圖表附檔)第二部分 風險性資產壹、信用風險
一、風險權數
(一)資產負債表表內項目計提信用風險之計算方法
(二)資產負債表外項目計提信用風險之計算方法
二、信用風險抵減
(一)一般處理原則
(二)擔保品
(三)保證交易
三、資產證券化架構
(一)適用範圍
(二)資產證券化暴險部位之處理貳、作業風險
一、作業風險定義
二、應計提資本計算方式
三、營業毛利(Gross Income)之計算說明參、市場風險
一、市場風險定義
二、市場風險適用範圍
三、交易簿之定義與相關規定
四、利率風險─標準法
五、權益證券
六、外匯風險(編 註:因條文排版無法呈現相關圖表,詳閱相關圖表附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