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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聯合社建議檢討信用合作社存放比率最高限額一案,同意停止適用存放比率最高限額規定,並請貴聯合社依說明辦理。

會議日期 107 年 07 月 03 日

要旨

有關貴聯合社建議檢討信用合作社存放比率最高限額一案,同意停止適用存放比率最高限額規定,並請貴聯合社依說明辦理。

主旨

有關貴聯合社建議檢討信用合作社存放比率最高限額一案,同意停止適用存放比率最高限額規定,並請貴聯合社依說明辦理。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貴聯合社 106  年 10 月 26 日全信聯字第 1060001065 號函,暨中央銀行107 年 4  月 27 日台央業字第 1070014400 號函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 4  月 24 日存保風管字第 1070001593 號函辦理。

二、考量信用合作社財、業務已較旨揭比率限額規定訂定發布時健全,且已有相關監控指標,同意信用合作社停止適用存放比率最高限額 78% 之規定。

三、為強化信用合作社流動性風險管理,請貴聯合社參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所訂「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自律規範」,於文到三個月內研議訂定信用合作社適用之自律規範報會備查,並請轉知社員社,在前揭輔助性之自律規範施行前,應依現行流動性管理及不動產授信風險控管指標等監控機制妥適管控。

四、財政部 90 年 1  月 2  日台財融(三)第 89775618 號函,業經本會於 107年 7  月 3  日以 10701092240  號令停止適用,併請轉知社員社。

正    本: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剛先生)副    本: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基隆市政府、宜蘭縣政府、新竹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嘉義市政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代理董事長○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雷○達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檢查局、銀行局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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