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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辦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存款總餘額」之解釋令

會議日期 107 年 10 月 23 日

要旨

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辦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存款總餘額」之解釋令

主旨

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辦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存款總餘額」之解釋令

法規內容

一、信用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一授權訂定之「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辦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存款總餘額」包括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轉存款及新臺幣存款,但不計入銀行同業間因資金調撥及為便利相互往來而存入或代為收付之銀行同業存款。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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