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依該銀行公開掛牌之牌價與利害關係人從事貴金屬商品交易適用規定
要旨
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依該銀行公開掛牌之牌價與利害關係人從事貴金屬商品交易適用規定
主旨
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依該銀行公開掛牌之牌價與利害關係人從事貴金屬商品交易適用規定
法規內容
主 旨: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與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5 條所訂之利害關係人 從事貴金屬商品交易,且其買賣均依該銀行公開掛牌之牌價進行交易者, 可依本會 96 年 3 月 27 日金管銀(一)字第 09610000350 號令釋第 一點規定辦理。請 查照轉知會員機構。 說 明:一、依據臺○銀行 99 年 8 月 11 日銀貴金字第 09900383691 號函辦 理。 二、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與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5 條所訂之利害關 係人從事貴金屬商品交易,包括黃金存摺、黃金條塊及金銀幣等,如 其交易價格係依該銀行公開掛牌之買賣牌價進行交易,且該牌價均公 告於營業廳、全球資訊網及電子銀行者,屬旨揭令釋第一點第(五) 款所稱「…,價格或費率…,已有定型化、一致性收費標準之其他交 易」,銀行子公司得依旨揭令釋第一點規定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 本: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兼復貴行 99 年 8 月 11 日銀貴金字第 09900 383691 號函)、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