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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貴會函轉富○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就指數股票型基金(ETF)於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5 條第 1 項之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會議日期 101 年 01 月 03 日

要旨

關於貴會函轉富○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就指數股票型基金(ETF)於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5 條第 1 項之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主旨

關於貴會函轉富○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就指數股票型基金(ETF)於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5 條第 1 項之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本會銀行局案陳貴會 100 年 11 月 9 日中信顧字第 1000009822 號函辦理。

二、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透過集中市場交易或透過參與證券商以實物或現金形式申購、買回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5 條所列對象發行之指數股票型基金(ETF) ,屬本會 100 年 2 月 24 日金管銀法字第 09910007590 號令第一點第(八)款所定之交易,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可依該令釋第一點規定經董事會重度決議授權經理部門依內部作業規範辦理。

正 本: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林○立)副 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張○蓮)、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本會銀行局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2.06.25 金管銀法字第 10210003193 號函自 102.06.25 停止適用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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