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落實執行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16 條及銀行法第 25 條規定,請貴公司將說明一所列事項列為股務業務查核項目之一,請查照。
要旨
為落實執行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16 條及銀行法第 25 條規定,請貴公司將說明一所列事項列為股務業務查核項目之一,請查照。
主旨
為落實執行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16 條及銀行法第 25 條規定,請貴公司將說明一所列事項列為股務業務查核項目之一,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本會業於 101 年 1 月 31 日函請各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宣導旨揭規定(副本諒達),其中包括:股東常會前 60 日或股東臨時會前30 日股票停止過戶日後 10 日內,針對持股 1 %以上股東寄發相關規定,提醒其注意。股東會後如有分派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或辦理現金增資,應於分派基準日或收足股款並記載於股東名簿日後10 日內,針對新增之持股 1 %以上股東寄發相關規定。
二、本會 94 年 12 月 28 日金管銀(六)字第 09460011534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正 本:
臺○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丁○華)副 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本會銀行局(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4.12.28 金管銀(六)字第 09460011534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