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核釋「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3 條第 1 項規定,金融控股公司有人身保險子公司者於編製合併財務報告之相關規定,自 101 年 3 月 1 日生效
要旨
核釋「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3 條第 1 項規定,金融控股公司有人身保險子公司者於編製合併財務報告之相關規定,自 101 年 3 月 1 日生效
主旨
核釋「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3 條第 1 項規定,金融控股公司有人身保險子公司者於編製合併財務報告之相關規定,自 101 年 3 月 1 日生效
法規內容
一、依據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金融控股公司有人身保險子公司者於編製合併財務報告時,應依據保 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五條規定,揭露保險子公司適用外匯價格 準備金機制之重要會計政策、避險策略、曝險情形等相關資訊及未適 用上開準備金機制對金融控股公司損益、負債、股東權益之影響,暨 未適用上開準備金機制之擬制合併每股盈餘。 三、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一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