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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大院第 7 屆第 7 會期審查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附帶決議,要求禁止金融控股公司任意運用、蒐集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以保障民眾權益乙案,謹說明本會辦理情形如後,復請 查照。

會議日期 100 年 08 月 03 日

要旨

有關大院第 7 屆第 7 會期審查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附帶決議,要求禁止金融控股公司任意運用、蒐集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以保障民眾權益乙案,謹說明本會辦理情形如後,復請 查照。

主旨

有關大院第 7 屆第 7 會期審查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附帶決議,要求禁止金融控股公司任意運用、蒐集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以保障民眾權益乙案,謹說明本會辦理情形如後,復請 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大院 100 年 6 月 14 日第 7 屆第 7 會期第 17 次會議討論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附帶決議辦理。

二、查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除有但書所定法律明文規定等情形外,有關醫療、健康檢查等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而金融控股公司法(以下簡稱金控法)並未明文規範金融控股公司得蒐集、處理或利用醫療、健康檢查等個人資料,且上揭個人健康資料亦非金融控股公司經營上所必要之資料,爰金融控股公司並無蒐集之法律依據與特定目的,亦不適用保險法第 177 條之 1,仍須受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之限制。

三、為落實 大院旨揭附帶決議,本會已函告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不適用保險法第 177 條之 1,仍須受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之限制,且內部稽核單位應於一般查核時抽查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以確保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正 本:

立法院副 本: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賴委員○葆、羅委員○才、費委員○泰、翁委員○鈞、本會國會聯絡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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