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詢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以非股東之專家身分擔任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之董事或監察人者,是否有銀行法第 33 條之 1 暨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4 條、第 45 條規定之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要旨
所詢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以非股東之專家身分擔任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之董事或監察人者,是否有銀行法第 33 條之 1 暨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4 條、第 45 條規定之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主旨
所詢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以非股東之專家身分擔任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之董事或監察人者,是否有銀行法第 33 條之 1 暨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4 條、第 45 條規定之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貴行 101 年 7 月 5 日國世銀法字第 1010001671 號函及 101 年 7 月 19 日補充資料辦理。
二、銀行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銀行法第 33 條之 1 第 1 款有利害關係者,或金融控股公司之負責人及大股東,依證券交易法第 126條第 2 項規定,以非股東之專家身分擔任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之董事或監察人,則該公司制證券交易所非屬銀行法第 33 條之 1 第 4款規定所稱之利害關係人,亦非屬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4 條第 2 款及第 45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稱擔任負責人之企業。惟上開人員非依證券交易法第 126 條第 2 項規定擔任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之董事或監察人,則該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仍屬前開規定所稱利害關係人及擔任負責人之企業。
正 本:
國○○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汪○華)副 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劉○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