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會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六日金管銀法字第○九八○○○八四二六○號函說明四、九十九年二月十日金管銀法字第○九八一○○○六七二○號函、九十九年五月七日金管銀法字第○九九○○○七六七八○號函、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金管銀法字第○九九一○○○七○七一號函說明二、(一)及二、(三)、一百年二月二十四日金管銀法字第○九九一○○○七五九二號書函、一百年七月二十七日金管銀法字第一○○○○二二七七七○號函、一百年八月二十六日金管銀法字第一○○○○二四三七九○號函、一百零一年一月三日金管銀法字第一○○○○四○○二七○號函及九十七年七月十四日金管銀(六)字第○九七六○○○二四三○號函說明二,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各會員機構。
要旨
本會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六日金管銀法字第○九八○○○八四二六○號函說明四、九十九年二月十日金管銀法字第○九八一○○○六七二○號函、九十九年五月七日金管銀法字第○九九○○○七六七八○號函、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金管銀法字第○九九一○○○七○七一號函說明二、(一)及二、(三)、一百年二月二十四日金管銀法字第○九九一○○○七五九二號書函、一百年七月二十七日金管銀法字第一○○○○二二七七七○號函、一百年八月二十六日金管銀法字第一○○○○二四三七九○號函、一百零一年一月三日金管銀法字第一○○○○四○○二七○號函及九十七年七月十四日金管銀(六)字第○九七六○○○二四三○號函說明二,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各會員機構。
主旨
本會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六日金管銀法字第○九八○○○八四二六○號函說明四、九十九年二月十日金管銀法字第○九八一○○○六七二○號函、九十九年五月七日金管銀法字第○九九○○○七六七八○號函、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金管銀法字第○九九一○○○七○七一號函說明二、(一)及二、(三)、一百年二月二十四日金管銀法字第○九九一○○○七五九二號書函、一百年七月二十七日金管銀法字第一○○○○二二七七七○號函、一百年八月二十六日金管銀法字第一○○○○二四三七九○號函、一百零一年一月三日金管銀法字第一○○○○四○○二七○號函及九十七年七月十四日金管銀(六)字第○九七六○○○二四三○號函說明二,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各會員機構。
法規內容
說明:本會業於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以金管銀法字第一○二一○○○三一九○號令發布「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五條釋疑」,爰停止適用旨揭函文內容。
正 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劉○城)、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簡○文)、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林○立)副 本:
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銀行局(均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