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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詢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因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運用全權委託資產投資或購買金融控股公司法(以下簡稱金控法)第 45 條第 1 項各款對象為發行人之有價證券時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2 年 07 月 22 日

要旨

所詢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因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運用全權委託資產投資或購買金融控股公司法(以下簡稱金控法)第 45 條第 1 項各款對象為發行人之有價證券時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主旨

所詢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因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運用全權委託資產投資或購買金融控股公司法(以下簡稱金控法)第 45 條第 1 項各款對象為發行人之有價證券時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復貴會 101 年 12 月 6 日中信顧字第 1010600250 號函。

二、有關貴會建議旨揭交易僅以受任人為金控法第 45 條所定利害關係人之判斷主體乙節,鑒於委任關係下之全權委託架構,委託投資資產及所投資有價證券仍屬客戶資產,且全權委託投資業者可投資之範圍及政策係遵循其與客戶簽訂之全權委託契約辦理,故客戶端所應遵循相關投資行為之限制,不宜因委外代操而免除,亦即全權委託投資業者之客戶,仍應依金控法第 45 條規定辦理。

三、本會業於 102 年 6 月 25 日以金管銀法字第 10210003190 號令放寬金控法第 45 條適用概括授權規定之範圍,爰旨揭交易請就實際交易類型,依上開令釋認定得否適用概括授權規定。

正 本: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林○立)副 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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