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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會 103 年 3 月 19 日金管銀法字第 1030001828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各會員機構。

會議日期 103 年 04 月 24 日

要旨

本會 103 年 3 月 19 日金管銀法字第 1030001828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各會員機構。

主旨

本會 103 年 3 月 19 日金管銀法字第 1030001828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各會員機構。

法規內容

說 明:本會業於 103 年 4 月 24 日以金管銀法字第 10300059430 號令發布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五條釋疑」,爰停止適用旨揭函文。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珠)、中華民國證券 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簡○文)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03.19 金管銀法字第 10300018280 號函 自 103.04.24 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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