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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統計資產證券化發行資料,請依說明所列事項辦理

會議日期 93 年 08 月 20 日

要旨

為統計資產證券化發行資料,請依說明所列事項辦理

主旨

為統計資產證券化發行資料,請依說明所列事項辦理

法規內容

主 旨:為統計資產證券化發行資料,請依說明所列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案件,受託機構及特殊目的公司應於每月結束後十五日內,透過「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機構網際網路申報系統」,申報發行資料。上開申報系統預計於明 (九十四) 年一月上線,於上開系統建置完成前,請自本局全球資訊網「金融專區」之「其他專區」項下有關資產證券化選項,下載並填妥「資產證券化案件統計表」,於每月結束後十五日內,以電子郵件傳遞至[email protected] 。已發行之案件,應追溯填報,於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前完成全部輸入。

局部刪除: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4.01.18 銀局 (資) 字第0940800002 號函,規定「資產證券化案件統計表」之電子郵件申報方式自 94 年 2 月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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