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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銀行辦理台股股權結構型商品及台股股權衍生性金融商品應依相關規定繳付業務服務費

會議日期 97 年 01 月 08 日

要旨

銀行辦理台股股權結構型商品及台股股權衍生性金融商品應依相關規定繳付業務服務費

主旨

銀行辦理台股股權結構型商品及台股股權衍生性金融商品應依相關規定繳付業務服務費

法規內容

一、銀行辦理台股股權結構型商品及台股股權衍生性金融商品應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之相關規定繳付業務服務費。

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金管銀(五)字第○九五○○四一八六六○號令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 本:登載本會全球資訊網副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轉知會員銀行及外國銀行在台分行)、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11.28 金管銀(五)字第 09500418660 號令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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