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第 17 點第 3 項所稱「相關管理人員」之定義
要旨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第 17 點第 3 項所稱「相關管理人員」之定義
主旨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第 17 點第 3 項所稱「相關管理人員」之定義
法規內容
主 旨:所詢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第 17 點第 3 項之疑義乙 案,復如說明,並請轉知所屬會員銀行,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會銀行局案陳貴會 99 年 4 月 22 日全風字第 0991000415A 號函辦理。 二、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第 17 點第 3 項所稱之「 相關管理人員」,係指從事結構型商品推介工作人員之直屬主管、副 主管。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併請轉知外國銀行在台分行) 副 本:本會銀行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