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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告本會委託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銀行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及風險監視作業及委託期間等相關事宜。

會議日期 103 年 12 月 27 日

要旨

公告本會委託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銀行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及風險監視作業及委託期間等相關事宜。

主旨

公告本會委託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銀行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及風險監視作業及委託期間等相關事宜。

法規內容

主 旨:公告本會委託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銀行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及風險監視作業及委託期間等相關事宜。

依 據:一、銀行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

公告事項:一、委託事項:

本會依法委託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存保公司)運用分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下稱櫃買中心)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下稱聯徵中心)蒐集彙整之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資料、客戶額度資料、違約資料及各類管理報表,定期及不定期向本會提出監視分析報告及異常通報。

二、委託期間:

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實施,委託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三、資料來源:

(一)櫃買中心建置之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資訊儲存庫中銀行申報之交易資料及該中心產出之管理報表。

(二)聯徵中心建置之客戶衍生性金融商品核給額度及動支情形查詢機制中銀行申報之客戶額度核給、動支、違約資訊及該中心產出之管理報表。

(三)本委託事項存保公司所需之管理報表,授權存保公司洽商櫃買中心及聯徵中心訂定之。

四、資訊保密義務:

存保公司對櫃買中心、聯徵中心提供之資料,應注意保密義務規範等相關規定。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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