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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各金融機構不得核發將金融功能 (含金融卡、信用卡、現金卡等) 附加於學生身分功能卡片

會議日期 93 年 11 月 23 日

要旨

各金融機構不得核發將金融功能 (含金融卡、信用卡、現金卡等) 附加於學生身分功能卡片

主旨

各金融機構不得核發將金融功能 (含金融卡、信用卡、現金卡等) 附加於學生身分功能卡片

法規內容

主 旨:為維護學生權益,杜未來處理爭議,及考量金融機構對所核發具學生身分之金融卡片本身之安全管理及風險控管不易落實,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各金融機構不得核發將金融功能 (含金融卡、信用卡、現金卡等) 附加於學生身分功能卡片。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教育部 93 年 10 月 11 日台高 (四) 字第 0930128259 號函辦理。

二、為保障現有持卡學生之權益,金融機構針對本函發布日前已發行結合金融功能 (含金融卡、信用卡、現金卡等) 之學生身分功能卡片,可用至渠等畢業為止,惟如其間該卡片有遺失等須補換發情事,則仍須依本函規定,發予學生未結合身分功能之單純金融功能卡片。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全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中聯信託投資公司、亞洲信託投資公司、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公司副 本: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教育部、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本會銀行局 (第二至六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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