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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信用卡預借現金功能之提供,請轉知各發卡機構依說明二、三辦理

會議日期 96 年 09 月 19 日

要旨

有關信用卡預借現金功能之提供,請轉知各發卡機構依說明二、三辦理

主旨

有關信用卡預借現金功能之提供,請轉知各發卡機構依說明二、三辦理

法規內容

主 旨:有關信用卡預借現金功能之提供,請轉知各發卡機構依說明二、三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會 96 年 8 月 22日全信字第2383號函。

二、發卡機構願意在核卡時即提供預借現金服務者,申請書應列示「本人□同意□不同意 貴行核卡後主動寄發預借現金密碼函(無勾選視為不同意)」之類似文字,以尊重消費者之選擇權;另將申請預借現金密碼之方式等相關資訊於申請書與持卡人權益手冊及網站上揭露,充分告知持卡人。

三、發卡機構不願意在核卡時即提供預借現金服務者,應將預借現金之申請方式等資訊於申請書與持卡人權益手冊及網站上揭露,充分告知持卡人。

四、請各發卡機構於 96 年 11 月 20 日前完成申請書之修改,並請 貴會於 96 年 11 月 30 日前將各發卡機構辦理情形函報本會。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轉知各信用卡業務機構)副 本: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兼復 96 年 5 月 25 日消保官字第 0960004808 號函)、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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