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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

會議日期 99 年 04 月 21 日

要旨

有關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

主旨

有關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

法規內容

一、依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發卡機構應於平面及動態媒體廣告、開卡文件及申請書中加註「謹慎 理財、信用無價」或「謹慎理財、信用至上」等相關醒語。 三、發卡機構之平面媒體廣告應分別以三十一分之一版面及顯明字體刊出 下列內容: (一)第二點醒語,且字體不得小於十四號字。 (二)循環信用利率負擔區間、預借現金手續費用及其他費用查詢管道, 且字體不得小於十二號字。 (三)倘涉及分期付款服務之廣告,並應增列分期付款利率、手續費及其 總費用年百分率負擔區間,且字體不得小於十二號字。 四、發卡機構之動態廣告應分別以十三分之一版面播出下列內容: (一)第二點醒語,且全程播出。 (二)循環信用利率負擔區間、預借現金手續費用及其他費用查詢管道, 且浮現至少四秒鐘。 (三)倘涉及分期付款服務之廣告,並應增加分期付款利率、手續費及其 總費用年百分率負擔區間,且浮現至少四秒鐘。 (四)採用廣播廣告時,至少以五秒鐘及相同音量之聲音播出第二點醒語 、循環信用利率負擔區間及其他費用查詢管道;涉及分期付款服務 之廣告,並應增加其總費用年百分率負擔區間。 五、發卡機構之平面及動態媒體廣告與本規定不符者,應於本令生效之日 起三個月內調整。 六、本令自發布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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