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24 條第 4 項規定
要旨
有關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24 條第 4 項規定
主旨
有關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24 條第 4 項規定
法規內容
一、依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二、發卡機構應提供個人信用貸款及信用卡分期二種還款方案,供長期使 用循環信用且繳款正常之持卡人選擇轉換。但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得 僅提供信用卡分期方案。 三、適用條件 (一)「長期使用循環信用」係指持卡人連續使用循環信用達一年以上。 (二)「繳款正常」係指持卡人最近一年內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無帳款遲繳或信用不良紀錄。 (三)申請時之循環信用餘額 1.個人信用貸款方案:最近一期帳單循環信用餘額達新臺幣十萬元 以上。 2.信用卡分期方案:最近一期帳單循環信用餘額無限制。 四、還款方案 (一)還款期數 1.個人信用貸款方案:依持卡人之還款能力提供期數至少六期(含 )以上,且還款期間不得低於六個月。 2.信用卡分期方案:依持卡人之還款能力提供期數至少六期(含) 以上,三十期(含)以下,且還款期間不得低於六個月。 (二)還款利率:按持卡人信用風險評估,且應低於持卡人申請轉換方案 時適用之信用卡利率。 五、其他 (一)持卡人「轉換後之信用卡額度」加計「還款方案轉換金額」不得超 過原信用卡額度。 (二)持卡人連續正常履行還款方案達六期後,發卡機構應依持卡人申請 ,並於完成審核後,就累計已清償金額調高信用卡信用額度。但所 調高之信用額度仍應符合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 款規定。 (三)發卡機構對還款方案除逾期還款違約金外,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含 提前清償違約金),且還款方案應符合主管機關對信用貸款業務及 信用卡分期付款之相關規範。 (四)發卡機構應於所屬網站公告轉換機制之適用條件及申請方式,並主 動以書面或其他管道通知持卡人相關訊息,供持卡人選擇申請。 (五)發卡機構應以書面載明持卡人所選擇申請之還款方案,包含還款條 件、信用卡額度調整及相關權利義務內容,並由持卡人於合理期間 (至少五日)審閱後簽名確認。 六、本令自發布後六個月生效。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0.05.24 金管銀票字第 1 0040001531 號令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