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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

會議日期 99 年 04 月 26 日

要旨

有關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

主旨

有關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

法規內容

一、依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發卡機構不得對信用卡預借現金功能進行推介、廣告等各項行銷行為 。 三、發卡機構辦理預借現金分期還款期間不得超過二年六個月。 四、信用卡預借現金額度應於信用卡原信用額度內承作。 五、發卡機構新核發之信用卡於中華民國境內之預借現金額度,不得超過 其信用額度之一成,但原發卡機構對既有持卡人已核給之預借現金額 度,不在此限。 六、本令自發布後六個月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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