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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26 條第 1 項第 10 款規定

會議日期 99 年 04 月 26 日

要旨

有關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26 條第 1 項第 10 款規定

主旨

有關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26 條第 1 項第 10 款規定

法規內容

一、依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辦理。 二、「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係指持卡人購買遞延(預付 )型商品或服務符合各信用卡國際組織所訂之爭議帳款扣款申請事由 ,如:預訂商品未獲特約商店移轉或其數量不符、預訂服務未獲提供 等。 三、發卡機構辦理信用卡自行交易時,應將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 國聯合會所訂「持卡人購買商品或服務應注意事項」之各項內容,事 先告知持卡人。 四、發卡機構處理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未獲提供之信用卡自行交易 爭議帳款時,受理期限應依各信用卡國際組織之爭議帳款扣款期限規 定辦理。 五、發卡機構處理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未獲提供之信用卡自行交易 爭議帳款時,應優先依各信用卡國際組織仲裁案例處理。倘無案例可 供參考,則發卡機構對已檢附完整證明文件之持卡人,如屬已繳納款 項者,發卡機構應按未獲得商品或服務之比例退還款項,如屬未繳納 款項者,持卡人就未獲得商品或服務之比例無須再繳納。 六、本令自發布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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