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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信用卡持卡人於特定特約商店消費,於一定金額內以免簽名方式結帳乙案

會議日期 99 年 09 月 02 日

要旨

有關信用卡持卡人於特定特約商店消費,於一定金額內以免簽名方式結帳乙案

主旨

有關信用卡持卡人於特定特約商店消費,於一定金額內以免簽名方式結帳乙案

法規內容

主 旨:有關信用卡持卡人於特定特約商店消費,於一定金額內以免簽名方式結帳 乙案,請轉知各信用卡會員機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會 99 年 7 月 30 日全信字第 0991000841A 號函。 二、旨揭免簽名方式結帳係指持卡人得於一定金額內無須於簽帳單上簽名 確認之交易,但不包含原即無法以簽名方式確認之交易(如透過電話 、網際網路訂購或自助加油機等)。 三、各信用卡會員機構於特定特約商店如有提供免簽名交易者應依下列事 項辦理: (一)國內免簽名交易之單筆最高金額(含自行交易部分)不得超逾新臺 幣 3,000 元。 (二)發卡機構部分: 1.依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40 條規定,發卡機構於辦 理申請信用卡作業時,應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告知申請人信用卡使 用方式,爰發卡機構應於其信用卡申請書及權益手冊等,以顯著 文字揭露「持卡人於國內原須以簽名方式結帳之交易,倘消費金 額於新臺幣 3,000 元以下者,部分之美食街、電影院、大賣場 或加油站等特約商店得以免簽名方式結帳。」以利持卡人事先知 悉。 2.另針對既有持卡人,發卡機構亦應以書面或事先與持卡人約定之 電子文件將前開資訊通知既有持卡人。 (三)收單機構部分: 1.應將感應式交易之感應器裝置於結帳櫃檯前方,持卡人目視可及 處,並將感應器正面面向持卡人。 2.另感應式交易需於持卡人親至結帳櫃檯結帳時始得啟動,且必須 由持卡人自行持卡完成感應交易,特約商店員工不得代為操作, 更不得在卡片離開持卡人之狀況下代為操作。 (四)信用卡業務機構現行之作法與前開規定不符者,應於本函發布之日 起三個月內完成調整。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 本:本會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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