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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信用卡契約條款變更之印製字體,應符合「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47 條第 2 項之規定

會議日期 99 年 09 月 07 日

要旨

信用卡契約條款變更之印製字體,應符合「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47 條第 2 項之規定

主旨

信用卡契約條款變更之印製字體,應符合「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47 條第 2 項之規定

法規內容

主 旨:信用卡契約條款變更之印製字體,應符合「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47 條第 2 項之規定,請 查照。 說 明:「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47 條第 2 項規定「發卡機構信用卡契 約條款印製之字體不得小於十二號字」,故發卡機構於寄發契約條款變更 通知時,其印製之字體應符合該項規定。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轉知各信用卡業務機構) 副 本: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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