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信用卡帳款自動扣繳失敗通知機制乙案
要旨
有關信用卡帳款自動扣繳失敗通知機制乙案
主旨
有關信用卡帳款自動扣繳失敗通知機制乙案
法規內容
主 旨:有關信用卡帳款自動扣繳失敗通知機制乙案,請轉知各信用卡發卡機構依 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 99 年 11 月 3 日「研商信用卡帳款自動扣繳失敗通知持卡人 相關事宜會議」會議結論辦理。 二、信用卡持卡人選擇以帳戶自動扣繳信用卡帳款時,信用卡發卡機構應 於第一次自動扣款失敗後,依下列規定將扣款失敗情事通知持卡人: (一)通知時點: 1.持卡人以發卡機構之帳戶自動扣款者:應於第一次自動扣款失敗 日之「當日中午 12 時前」通知。 2.持卡人以發卡機構以外之其他金融機構帳戶自動扣款者: (1)倘發卡機構收到扣款失敗通知時間為「當日營業時間開始前」 ,應於「同日中午 12 時前」通知。 (2)倘發卡機構收到扣款失敗通知時間為「當日營業時間開始後」 ,應於「次一營業日中午 12 時前」通知。 (二)通知方式:發卡機構應以手機簡訊、電子郵件或電話方式通知。 (三)通知內容:發卡機構應告知持卡人「台端『發卡機構名稱』信用卡 帳款於約定之金融機構存款帳戶自動扣繳失敗,請儘速繳納帳款, 如已繳納,請忽略本訊息。」或類似資訊。 三、前開通知機制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 本:本會銀行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