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茲重申信用卡發卡機構之行銷人員不得於「街頭」(含騎樓)進行行銷,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配合辦理,請 查照。
要旨
茲重申信用卡發卡機構之行銷人員不得於「街頭」(含騎樓)進行行銷,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配合辦理,請 查照。
主旨
茲重申信用卡發卡機構之行銷人員不得於「街頭」(含騎樓)進行行銷,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配合辦理,請 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2 款業規定,發卡機構應禁止行銷人員於「街頭」(含騎樓)行銷。前述「街頭」包含具有開放空間屬性者,諸如地下街通道、地下道、加油站及車站之通道等。爰發卡機構於辦理行銷時,應切實督導行銷人員遵守前開規範,並制定相關管理機制,以有效防杜違規案件之發生。
正 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張○蓮)副 本:
本會銀行局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