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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茲重申信用卡發卡機構之行銷人員不得於「街頭」(含騎樓)進行行銷,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配合辦理,請 查照。

會議日期 100 年 02 月 15 日

要旨

茲重申信用卡發卡機構之行銷人員不得於「街頭」(含騎樓)進行行銷,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配合辦理,請 查照。

主旨

茲重申信用卡發卡機構之行銷人員不得於「街頭」(含騎樓)進行行銷,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配合辦理,請 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2 款業規定,發卡機構應禁止行銷人員於「街頭」(含騎樓)行銷。前述「街頭」包含具有開放空間屬性者,諸如地下街通道、地下道、加油站及車站之通道等。爰發卡機構於辦理行銷時,應切實督導行銷人員遵守前開規範,並制定相關管理機制,以有效防杜違規案件之發生。

正 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張○蓮)副 本:

本會銀行局辦法: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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