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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24條第4項規定,訂定發卡機構應提供個人信用貸款及信用卡分期二種還款方案,供長期使用循環信用且繳款正常之持卡人選擇轉換之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會議日期 103 年 05 月 23 日

要旨

依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24條第4項規定,訂定發卡機構應提供個人信用貸款及信用卡分期二種還款方案,供長期使用循環信用且繳款正常之持卡人選擇轉換之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主旨

依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24條第4項規定,訂定發卡機構應提供個人信用貸款及信用卡分期二種還款方案,供長期使用循環信用且繳款正常之持卡人選擇轉換之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法規內容

一、依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二、發卡機構應提供個人信用貸款及信用卡分期二種還款方案,供長期使用循環信用且繳款正常之持卡人選擇轉換。但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得僅提供信用卡分期方案。

三、適用條件

(一)「長期使用循環信用」係指持卡人連續使用循環信用達一年以上。

(二)「繳款正常」係指持卡人最近一年內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無帳款遲繳或信用不良紀錄。

(三)申請時之循環信用餘額

1.個人信用貸款方案:最近一期帳單循環信用餘額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

2.信用卡分期方案:最近一期帳單循環信用餘額無限制。

四、還款方案

(一)還款期數:依持卡人之還款能力提供分期期數。且期數至少六期以上,還款期間不得低於六個月。

(二)還款利率:

1.按持卡人信用風險評估,且應低於持卡人申請轉換方案時適用之信用卡循環信用利率。

2.應依「長期使用循環信用持卡人轉換機制」還款利率訂定原則辦理。

五、其他

(一)持卡人「轉換後之信用卡額度」加計「還款方案轉換金額」不得超過原信用卡額度。

(二)持卡人正常履行還款方案後,發卡機構應依持卡人申請,並於完成審核後,就累計已清償金額調高信用卡信用額度。但所調高之信用額度仍應符合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

(三)發卡機構對還款方案除逾期還款違約金外,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含提前清償違約金),且還款方案應符合主管機關對信用貸款業務及信用卡分期付款之相關規範。

(四)發卡機構應於所屬網站公告轉換機制之適用條件及申請方式,並主動以書面或其他管道通知持卡人相關訊息,供持卡人選擇申請。

(五)發卡機構應以書面載明持卡人所選擇申請之還款方案,包含還款條件、信用卡額度調整及相關權利義務內容,並由持卡人於合理期間(至少五日)審閱後簽名確認。

六、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一百年五月二十四日金管銀票字第一○○四○○○一五三○號令自即日廢止。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0.05.24 金管銀票字第 10040001530號令自 103.05.23 廢止)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01.09 金管銀票字第 10300337980 號令自 104.01.09 廢止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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