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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健全信用卡市場發展,發卡機構不得對信用卡預借現金功能進行行銷

會議日期 97 年 10 月 02 日

要旨

為健全信用卡市場發展,發卡機構不得對信用卡預借現金功能進行行銷

主旨

為健全信用卡市場發展,發卡機構不得對信用卡預借現金功能進行行銷

法規內容

主 旨:為健全信用卡市場發展,發卡機構不得對信用卡預借現金功能進行行銷,請 查照轉知。

說 明:信用卡本為簽帳消費支付工具,而預借現金功能之發展,係滿足持卡人急迫性之現金需求(在特約商店不普及之地區,可先預借現金來消費,特別在國外旅遊時),部分發卡機構透過電話等方式行銷,將預借現金功能擴張為借貸工具,已有違信用卡作為消費支付工具之本質,應予導正,另民眾如有資金借貸之需求,應向金融機構申請借貸。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轉知各信用卡業務機構)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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