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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共同遏阻詐騙犯罪,減少民眾財產損失,請配合辦理

會議日期 93 年 12 月 21 日

要旨

為共同遏阻詐騙犯罪,減少民眾財產損失,請配合辦理

主旨

為共同遏阻詐騙犯罪,減少民眾財產損失,請配合辦理

法規內容

主 旨:為共同遏阻詐騙犯罪,減少民眾財產損失,請 (轉知會員機構配合辦理)配合辦理。

說 明:一、依據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反詐騙聯防平臺」第一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金融機構接獲警察機關通報警示帳戶後,該帳戶之被害人受騙匯款後至向警察機關報案並完成設立警示帳戶期間之款項 (該起迄時間由警察機關於通報單及公文內註明) ,如遭移轉出至其他帳戶,金融機構應將相關款項轉帳之資料,通報原通知設立警示帳戶之警察機關,經該警察機關查證後,如認為其他帳戶可疑而須列為警示帳戶者,再進一步通報相關金融機構設立警示,以有效阻斷詐欺集團之資金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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