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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告金融機構申請合併(概括承受)之許可時應依規定備具之申請書件及其格式

會議日期 96 年 01 月 31 日

要旨

公告金融機構申請合併(概括承受)之許可時應依規定備具之申請書件及其格式

主旨

公告金融機構申請合併(概括承受)之許可時應依規定備具之申請書件及其格式

法規內容

主 旨:公告金融機構申請合併(概括承受)之許可時應依規定備具之申請書件及其格式。

依 據: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

公告事項:一、應依規定格式備具之申請書件如下:

(一)金融機構合併(概括承括)申請書(如附表一)。

(二)合併審酌因素評估表(如附表二)。

(三)新設機構設立申請書(如附表三)。

(四)金融機構合併(概括承括)契約書應記載事項(如附表四) 。

(五)金融機構合併後逾越法令調整計畫表(如附表五)。

二、金融機構合併(概括承受)申請書(如附表一)之說明二檢附應備書件之(一)合併計畫書,有關合併(概括承受)後組織結構、營業處所之調整、分支機構遷移、裁撤及發展計畫,應敘明有關對偏遠地區金融服務及兼顧城鄉均衡發展之相關措施。另刪除農、漁會讓售其信用部與銀行業者之契約書應記載事項暨農、漁會投資銀行或以其信用部作價投資銀行契約書應記載事項。

三、財政部 90 年 1 月 20 日台財融(一)字第 90008348 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正 本:貼本會公佈欄、貼本會銀行局公佈欄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本會銀行局(原財政部 90.01.20 台財融(一)字第 90008348 號公告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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